作者:
时间:2025/3/7
来源:
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在此郑重提示:
一、严格落实备案制度
向委托人提供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的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机构面临注销情况,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二、加强经纪服务管理
(一)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从业人员应在惠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信用平台实名登记。
(二)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主动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须在市中介协会信用平台中产生,同时承销机构提供佣金结算账户须为已纳入监管的账户,签署《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联动自律公约》的企业中优先选择。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竣工、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提供再行转让的中介服务;严禁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捏造散布不实信息等违规销售行为。
(五)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诱导、欺诈、欺骗等手段促成交易,做到全过程服务公开、公正、透明、合法、专业。
(六)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应由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未经买卖双方同意,不得擅自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应认真核对买卖双方出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手房居间服务合同》等材料。凡买卖双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经核对信息有误的,不得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身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经纪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服务。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秉承诚信公平竞争原则,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和谐健康的市场环境。对违反上述行为的,我会将立即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同时,将依据《惠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进行自律惩戒,记入惠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信用平台,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告。
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宣
2025年3月7日